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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修訂印發水利監督規定(附全文)

時間:2022-12-29  來源:  

  為推進水利監督體制機制法治建設,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水利部于日前修訂印發了《水利監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19年7月19日水利部印發的《水利監督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規定》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問題導向、分級負責、統籌協調的原則定位,進一步健全行業監督工作體系,明確了綜合、專業、專項、日常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工作體制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工作職責,對于強化行業監督管理,規范水利監督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治水重要論述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水利工作的決策部署,要求聚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水利部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法定職責履行情況等開展監督檢查,梳理規范了15類主要水利監督事項,為統籌發展和安全,防范化解水利行業風險隱患,依法依規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提供法治保障。

  《規定》強調建立水利監督長效機制,通過規范監督程序、創新監督方式、強化成果運用,切實發揮水利監督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進一步明確了水利監督“查、認、改、罰”工作流程,構建“四不兩直”飛檢、檢查、稽察、調查、考核評價等貫通協調的行業監督工作機制。強調運用遙感衛星、無人設備、在線監測等信息化手段開展監督工作,實行問題整改閉環管理,通過“回頭看”和再監督,推動整改落實,不斷提高科技監督、規范監督的能力水平。

  《規定》牢固樹立服務基層的工作理念,嚴格落實中央關于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事項的有關要求,強調水利監督工作的計劃管理和統籌協調,避免集中扎堆、交叉重復,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在總結已有監督管理經驗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的權限責任,增加監督工作保障條文,為行業監督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制度基礎。

  《規定》遵循上位法有關規定,厘清了對單位和個人追責類型與行政處罰邊界,細化從重、從輕或免于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完善涉法、違紀線索移送等程序規定,進一步提高了水利監督依法行政、用法治思維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監督規定的通知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水利監督規定》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2年12月5日

水利監督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水利行業監督管理,依法履行水利監督職責,規范水利監督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和《水利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等有關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水利監督,是指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本級及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的監督工作。

  前款所稱“本級”包括內設機構和所屬單位。

  第三條水利監督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問題導向、分級負責、統籌協調的原則,實行綜合監督、專業監督、專項監督、日常監督相結合的監督體制。

  水利監督應當按照中央關于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事項的有關要求,加強計劃統籌管理,執行中強化統籌協調,避免集中扎堆、交叉重復,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四條水利部統籌協調、組織指導全國水利監督工作。

  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和授權,負責流域內或指定范圍的水利監督工作。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監督工作。

第二章 范圍和事項

  第五條水利監督范圍包括: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水利部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法定職責履行情況等。

  第六條水利監督事項主要包括:

  (一)水利安全生產和質量監督管理;

  (二)流域綜合規劃、流域專業(專項)規劃、區域水利規劃編制與實施,水利建設項目前期工作;

  (三)重點防洪工程設施水毀修復、大中型水庫防洪調度和汛限水位執行、山洪災害監測預警、蓄滯洪區建設和管理;

  (四)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配置和管理;

  (五)河長制湖長制落實,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管理和保護,河道采砂管理;

  (六)水土保持和水生態修復;

  (七)灌區工程、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與管理,小水電管理;

  (八)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

  (九)水資源調度及調水工程調度運行管理;

  (十)中央水利資金使用和管理;

  (十一)水文水資源監測、預報、評價;

  (十二)水利工程移民及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實;

  (十三)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十四)水利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建設及應用;

  (十五)其他水利監督事項。

第三章 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水利部成立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組織指導水利監督工作,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監督司。

  流域管理機構成立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流域內或指定范圍的水利監督工作。

  第八條水利部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一)審定水利監督規章制度;

  (二)研究部署水利監督重點工作;

  (三)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四)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第九條綜合監督由監督司負責,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制訂年度水利監督檢查考核工作計劃并統籌協調組織實施;

  (二)擬訂水利監督規章制度;

  (三)督促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職責范圍內的監督檢查,受理監督檢查異議問題申訴;

  (四)指導協調水利行業監督檢查體系建設和水利監督信息化建設;

  (五)綜合匯總各項監督檢查成果,組織實施責任追究和年度水利監督工作綜合評價;

  (六)完成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專業監督由各業務司局負責,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按照職責提出本業務范圍內的年度監督檢查考核工作計劃,配合做好中央計劃事項和備案事項申報管理;

  (二)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制訂或修訂專業監督檢查辦法,明確監督檢查方式方法、問題清單、責任追究標準等;

  (三)組織開展專業監督檢查,提出本業務范圍內的監督檢查工作要求,對有關問題進行認定,指導督促問題整改,實施責任追究;

  (四)組織匯總分析專業監督檢查成果,對典型性、系統性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加強行業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條專項監督由監督司負責,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開展對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急難險重”事項的監督檢查;

  (二)對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開展監督檢查,指導督促問題整改,實施責任追究;

  (三)重要舉報事項調查。

  第十二條日常監督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統籌流域內年度監督檢查考核工作計劃和任務;

  (二)組織開展、協調指導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的監督檢查任務,對發現問題進行認定,印發整改通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或參與實施責任追究,指導督促問題整改;

  (三)參與流域內水利監督工作考核評價;

  (四)參與搭建水利監督信息系統;

  (五)完成水利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考核工作計劃,統籌協調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檢查,對有關問題進行認定,指導督促問題整改,實施責任追究,配合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水利監督與水行政執法等相互協調、分工合作。水利監督檢查發現有關單位、個人等涉水活動主體涉嫌違反水法律法規的,可根據具體情節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前期調查取證工作,并移送水行政執法機構查處;發現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等行為,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

第四章 程序及方式

  第十五條水利監督通過“查、認、改、罰”等環節開展工作,相關信息應及時錄入水利監督信息系統,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制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二)組建監督檢查組,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三)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現場認定;

  (四)提出問題整改及責任追究意見建議,建立問題臺賬,下發整改通知;

  (五)實施責任追究;

  (六)跟蹤問題整改和開展復查。

  第十六條水利監督檢查方式包括飛檢、檢查、稽察、調查、考核評價等。

  飛檢,是指以“四不兩直”方式開展工作,檢查前不發通知、不向被檢查單位告知行動路線、不要求被檢查單位陪同、不要求被檢查單位匯報,直赴項目現場、直接接觸一線工作人員。

  檢查,是針對某個單項或專題開展的現場檢查或巡查,一般在檢查前印發通知,通知中明確檢查時間、內容、對象、范圍和參加人員,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稽察,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等,對水利工程建設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項目前期工作與設計工作、項目建設管理、項目計劃下達與執行、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和安全等。

  調查,是針對舉報線索、某項專題或帶有普遍性問題開展的專項活動,可結合其他監督方式開展工作。

  考核評價,是針對某個專項或綜合性工作開展的年度或階段性考核,一般通過日常考核和終期考核相結合實施。

  第十七條水利監督檢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等認定問題,并向被檢查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反饋意見。被檢查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提交說明材料,向有關監督檢查單位或監督工作組織單位反映。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協助復核。

  第十八條水利監督工作組織單位或監督檢查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據相關規定和工作程序,向被檢查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印發整改意見通知,適時視情開展復查。

  被檢查單位接到整改意見通知后,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銷號臺賬,明確整改責任,組織問題整改,整改情況要在規定期限內反饋,同時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

  第十九條被檢查單位是問題整改的責任主體,其上級主管單位是督促問題整改的責任單位。

  第二十條水利監督工作組織單位或檢查單位依據職責或授權,按照本規定或專業監督檢查辦法相關標準實施責任追究。

第五章 權限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組一般由兩名或以上監督人員組成,工作現場應主動出示工作證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與檢查項目有關的場地、實驗室、辦公室等場所;

  (二)調閱、記錄或復制與檢查項目有關的檔案、工作記錄、會議記錄或紀要、會計賬簿、電子影像記錄、技術文件等;

  (三)查驗與檢查項目有關的單位資質、個人資格等證件或證明,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參與方簽署和履行廉潔協議情況;

  (四)調閱、復制涉嫌造假的記錄、單位資質、行政許可證件、個人資格、驗收報告等資料,涉嫌重大問題線索的相關賬簿、憑證、檔案等資料;

  (五)責令停止使用已經查明的存在瑕疵、缺陷或以假充真、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產品;

  (六)運用遙感衛星、無人機、無人船、監測站網、在線業務系統等監測技術手段進行檢查;

  (七)協調有關機構或部門參與調查,控制可能發生嚴重問題的現場,進行必要的延伸檢查和質證等;

  (八)按照行政職責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水利監督檢查應落實回避要求。監督人員遇有下列情況應主動報告,并申請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需要回避近親屬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職關系的。

  上述申請經組織程序批準后生效。

  第二十三條被檢查單位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接受或配合監督檢查,提供與檢查內容相關的文件、記錄、賬簿等資料。

  被檢查單位有維護本地區、本部門、本項目正當合法權益的權利,有對檢查發現問題進行合理申辯的權利,有向監督工作組織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反映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監督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監督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應當廉潔自律、客觀公正、保守秘密。

  水利監督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不得干預被檢查單位的正常工作,凡發現監督檢查組存在不符合有關規定、監督人員違反工作紀律等情況,可向有關監督工作組織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反映。

  第二十五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保障監督檢查工作順利開展,依法依規落實監督工作經費、人員力量、業務培訓和必要的監督工作裝備等。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水利部按照職責權限,對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實施責任追究或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二十七條責任追究包括單位責任追究和個人責任追究。

  單位責任追究,是對被檢查單位進行的責任追究,以及對該單位上級主管單位進行的行政管理責任追究。

  個人責任追究,是對檢查發現問題的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追究,以及對直接責任人的直接領導、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進行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對單位的責任追究,一般包括:責令整改、約談、情況通報(含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行業內通報、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等,下同),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

  對個人的責任追究,由有管理權限的單位實施。一般包括:責令整改、約談、情況通報,以及勞動合同約定的責任追究方式。構成違規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九條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發生弄虛作假、隱瞞問題、干擾或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嚴重問題整改措施不當或拒不整改等惡劣行為,以及一年內多次被責任追究等,應予以從重責任追究。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主動自查自糾問題,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問題隱患的,可予以減輕或免于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對發現嚴重問題或問題較多,以及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區或單位,報水利部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納入有關考核評價。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流域、本地區工作實際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19日水利部印發的《水利監督規定(試行)》同時廢止。